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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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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3年的马钢职工大学。2003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同年7月,学院开始独立招生。20098月,马钢为有效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将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安徽马钢技师学院整合,成立马钢教育培训中心,整合后的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优化了教育资源,增强了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201012月,学院顺利通过了安徽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求支持,致力于建设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tallurgy and Technology,中文简称为安冶。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湖西南路555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托马钢,面向长三角,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优化专业设置,构建完善应用型专业群,深化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院的举办者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学院办学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条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院建设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任命学院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院章程;

(二)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保护学院资产不受侵犯;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学院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立足马钢、面向长三角,服务冶金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充分利用学院资源积极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成人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根据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根据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高中毕业生,同时自主招收其它学历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制定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并以此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为三年。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并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未达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第十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学院重大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改革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员工培训、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和保障服务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代表学院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系部,教学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系部对外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系部主任为系部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部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完成学院和本单位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二十五条  系部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委员1723人。学院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并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五)负责审定并指导实施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其他教学改革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领导、指导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1人,秘书长由教务处长兼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一定数量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坚持现代职业教育的教学思想,树立现代职教的质量观、教学观,持续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研究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流动、奖惩办法; 

(四)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的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团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团员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学代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为其工作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办学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五)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院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和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院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强学院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马钢集团公司定额补贴、学费、培训费、政府财政性补助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与举办者保持一致。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马钢集团公司委派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对举办者授权使用的办学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社会组织、校友和公民捐赠的办学资金和财产,依法使用和妥善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马钢集团公司核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马钢集团公司核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院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报学院党委审议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